
2025年4月,海口市港航管理处的科员小陈在一次随机抽查行动中发现多个集装箱存在瞒报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他和所在部门试图通过组织程序查扣这些货物,并要求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但事情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有关部门当时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涉事主体主观上是为了省手续和成本,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客观危险性与放火、爆炸、决水不相当;有关高校出具的研究报告属学术报告,非资质机构鉴定,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船代、船公司、承运船、箱公司均不明知箱内夹带或谎报危险货物,缺乏明知要件,不构成“危险作业罪”;装箱、运输、码头装卸全过程不存在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小陈表示,此后相关方面给他打电话,劝其不要大惊小怪。后来他被内部处分,申诉未果。涉事货物于去年8月解除扣押。

今年,小陈公开发帖讲述遭遇,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有人声援他,不断转发相关信息,呼吁避免港口安全事故;有人质疑他的动机,认为他想升官或者是挟私报复;还有声音认为他破坏了海南自贸港的形象。
2026年8月3日,海口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针对执法人员查获瞒报运输危险货物,公安机关今年6月已依法立案查处;针对海口港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海口市相关部门在常态化监管的基础上,正在开展“清源除患”百日专项整治,严查严打严管;针对反映的个人问题,调查组正在核查了解。公安相关部门回复媒体称案件尚在侦办中,具体进展不方便透露。
最初是如何查到瞒报货物的?小陈说,去年4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执法,工作群消息显示海口市一个仓库有两个集装箱在卸货,外面放的是饮料,里面都是甲醛溶液。根据经验,小陈怀疑这艘被查的船只及航线可能长期存在瞒报行为,因此组织专项检查,重点跟踪该船只和公司。他们在同一船公司同一条航线连续三个航次抽查发现有4个集装箱存在问题,总共估算80多吨货物里有大约五六十吨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这些集装箱申报为普通日用品,实际瞒报锂电池、铅酸蓄电池、过氧化氢溶液、氢氧化钠溶液、乙腈、煤油等各类危险货物,品类覆盖除放射性、感染性物质外的全部9大类海运危险货物。在后续清点过程中,还发现其中2个集装箱夹带走私烟草制品,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如果这些危化品发生事故,会有多严重?例如其中一个集装箱瞒报的是高浓度过氧化氢,这种溶液属于第5.1类氧化物质,海口港秀英港区并不具备作业资质。根据科研机构提供的报告,该集装箱所载过氧化氢溶液与部分纳入评估货物混装混载,估算TNT当量可达1500千克,如发生爆炸,受冲击波伤害,死亡区半径约170米,严重受损半径500多米。
谁该负起责任,为什么要瞒报?最大的责任在于实际托运物流公司,这些公司专门做拼箱物流。例如,上海的一个化工厂有3吨货物想要发往海口,会寻找货代公司处理这些货物。货代公司可能无法实现全程物流,只能将货物从上海运到广州,再委托一家公司在广州处理。拼货可以利用普通货物遮掩,制造了瞒报空间。有些厂家明知是瞒报,还有一些是被骗。船公司的运价波动大,尤其是内贸航线运价船公司议价权较大,瞒报和不瞒报的成本相差五到十倍之间。
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要哪些手续?以危险性较高的过氧化氢溶液为例,不同浓度规定也不一样。本案发现的浓度为30%-40%的过氧化氢溶液具有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复合属性,重点监管环节包括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专章规定运输安全要求,衔接不同运输领域法律法规。托运人必须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在海运环节,还需符合包装、积载、隔离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在船舶计划进出港前,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港口计划装卸前,需要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案中,大部分危险货物都存在包装不符合法定要求和运输手续缺失的问题。
小陈提到,即使查出瞒报,当地也没有足够的条件和手段去合理处置这些危险货物。海口港缺乏专用查验设备和场地,监管队伍也缺乏必要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在现场处置时,他建议当即开箱清点,分类转运,但意见未被采纳。
从去年有关部门不予立案到今年6月立案,中间经历了什么?2025年4月,海口市港航管理处将涉嫌犯罪线索正式送达有关部门,对方拒绝接收线索移送,要求必须完成行政处罚、检测鉴定、专业意见、扣押财物等工作后才予接收。同年4月,港航管理处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过程中,被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政策法规科以“无执法资格”为由驳回。同年7月,有关部门受理案件,后又复函认为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同年8月,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不予立案决定。
之后,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举报他们执法超期、滥用职权。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分决定,要求小陈等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优资格。处分决定认为小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通过行政权力干预物品留置无合法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小陈提出申诉申请,但相关部门没有出具复核意见。2026年1月至7月,小陈通过信访途径,向海口市司法局、海口市信访局、海南省信访局提出申诉,“三级信访程序”均被驳回。
2026年4月,港航管理处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补充国内权威科研院所出具的《海口港秀英港区集装箱危险货物现实危险性科学研究报告》。6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正式认定该案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向有关部门发出立案通知。今年6月,有关部门对涉事的佛山、广州和海南物流企业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
小陈认为,本案的核心症结在于有关部门最初不予立案,后在检察监督下才予以立案。该局为省属单位,海口市层面不具备对其展开调查的权限和能力。因此,他建议由海南省统一组织调查,并将结果上报中央有关部门。目前,小陈已经边缘化,最近的百日专项行动他也没参与。他希望撤销基于错误定性的行政处分,彻查背后可能涉及的利益链条,并引起更高层领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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